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即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告知如下: 一、经营范围申报提醒: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请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准确选择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已细分为两大类:“餐饮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和“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如您的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项目。 二、根据《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相关规定,您在“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办理营业执照、选择经营范围时,系统会弹窗提醒。请您仔细阅读告知书,同意并勾选“我已知晓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填报。 三、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仅对提交材料开展形式审查,不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选址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专用烟道、是否属于禁设区域,由申请人自行实地核实确认。 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不代表该场所即符合餐饮环保条件。即使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地点属于法定禁设区域,后续监管执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关闭、行政处罚等处理,由此产生房租、装修等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请您务必提前核实房屋性质、烟道配套情况,审慎选定经营地址。建议事前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避免投资损失。 青岛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2026年8月25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三)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开办餐饮服务项目。房屋所有人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